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时期,改善和保障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从性质上讲,就是要改善和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杨明洪:《西藏“安居工程”建设:基于公共产品视角的分析》,《中国藏学》2007年第2期。在农村公共产品的分类中,农村的私人房屋并不属于农村公共产品的范围,但是在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政府从促进少数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状况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常常将少数民族村民的私人住房也纳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范围,由政府协调人力、物力统一建造。受到当前中国农村自上而下的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的影响,叶兴东:《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改革》,《经济研究》1997年第6期。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诸如“扶贫安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工程”的过程中,常常存在工程建设脱离当地少数民族实际需求的问题,刘芳、郭锐:《关于云南农村安居工程中民族文化支点的理论思考——以云南省思茅市西盟、澜沧二县实施茅草房改造为例》,《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对政策实施对象造成了一些负面的社会文化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