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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机制研究

作者:
黄莹瑜
出版日期:
2019年6月
报告页数:
12页
报告字数:
9226字
所属图书:
深圳劳动关系发展报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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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劳动关系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实践中仍存在大量因用人单位违法未为职工参保缴费,导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受损的情况。目前各地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期限、标准、补缴所产生待遇等做出限制性或惩罚性规定,出现不同程度的无法补缴、补缴期限受限、补缴标准过高、补缴年限无法跨地区转移、补缴后产生的权益远远低于正常缴费所产生权益等情况,甚至出现补缴后待遇比不补缴待遇更低的现象。本文通过对有关观点的剖析,建议广东省应统一补缴的条件、年限及标准,取消对补缴人员待遇的惩罚性规定,加大对正常参保缴费的监督力度。

关键词:

劳资纠纷基本养老保险补缴

作者简介:

黄莹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处长,硕士,研究方向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立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合法性审查。

文章目录
应参保未参保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背景分析
  • (一)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职工补缴需求
  • (二)应参保未参保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机制现状
  • (一)广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机制概况
  • (二)部分外省市的先进经验
广东省应参保未参保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现行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的问题
  • (二)产生各种补缴问题的原因
  • (三)对补缴所存在问题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分析
关于广东省应参保未参保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机制的建议
  • (一)统一补缴的条件、年限及标准
  • (二)取消对补缴人员待遇的惩罚性规定
  • (三)加大对正常参保缴费的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