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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适用上的若干疑难问题

作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出版日期:
2010年5月
报告页数:
14页
报告字数:
12087字
所属图书:
深圳劳动关系发展报告(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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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或多或少都会对仲裁和审判实务带来一定的影响。本文立足于深圳审判实践,对两部新法律实施后法律适用上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详细阐述了新法律的溯及力,仲裁与诉讼、诉讼与执行、两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以及双倍工资、除斥期间等若干疑难问题,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

新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探讨

作者简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文章目录
《调解仲裁法》的溯及力问题
  • (一)一年申请仲裁时效的适用时间
  • (二)新旧法律中程序性规定适用的分界点
“一裁终局”制度的适用规则问题
  • (一)“一裁终局”的受理范围问题
  • (二)《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金额限制问题
  • (三)《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金额限制的起算时间
  • (四)申请撤裁案件的认定与审查问题
  • (五)“一裁终局”范围认定错误的救济
  • (六)两级人民法院对“一裁终局”案件的相互衔接问题
《劳动合同法》适用上的若干具体问题
  • (一)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问题
  • (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的具体范围
  •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后,对于应当签订之日与补签之日期间是否应当支付两倍工资问题
  • (四)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二倍工资问题
  • (五)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两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或未休年假工资,劳动者要求支付25%经济补偿金以及以此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问题
  • (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未事先通知工会以及裁员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问题
  • (七)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问题
  • (八)新法实施后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中与新法冲突内容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