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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协商性规则:传统村落“田间过水”的秩序基础及当代价值——基于鄂西余家桥村的深度调查

作者:
李华胤
出版日期:
2019年7月
报告页数:
14页
报告字数:
12155字
所属图书:
当代中国田野观察(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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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类社会从起源开始就一直在孕育着各种各样的规则,任何一个群体或一种人类行为都需要特定的规则来规范秩序。吉登斯认为:“规则是行为的规范和表意性符码,是在社会实践的实施及再生产活动中运用的技术或可以一般化的程序。”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三联书店,1998,第85页。治理作为人类公共行为,也依赖有效的规则。规则是治理的基础和条件,规则的有效性决定治理的有效性程度。在“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的传统时期,乡村社会依靠自我治理,规则与自治有着天然联系,规则是自治有效运转的秩序保障。白雪娇:《规则自觉:探索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制度基础》,《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那么,中国乡村社会在自治实践上,自治依靠什么规则呢?这种规则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关键词:

作者简介:

李华胤:男,湖北南漳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生,主要研究乡村治理。

文章目录
·问题提出:村落治理规则之问
余家桥村“田间过水”规则的历史实践及类型
  • (一)“正常年份、正常关系”下的过水规则
  • (二)“正常年份、非正常关系”下的过水规则
  • (三)“非正常年份、正常关系”下的过水规则
  • (四)“非正常年份、非正常关系”下的过水规则
可协商性规则:“田间过水”的秩序基础及其运行机制
  • (一)可协商性:“田间过水”规则的特性
  • (二)公理:“田间过水”规则可协商性的社会土壤
  • (三)关系、资源:“田间过水”可协商性规则的变量
结论与启示
  • (一)可协商性规则:对传统乡村社会自治规则的新认识
  • (二)规则协商对新时代农村协商自治的价值